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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联建立困难台胞大病大灾救助机制
 
2012年12月05日        来源 : 台胞之家网   作者 : 福建省台联 周雄铭 字体:【】  【】  【

 

  台胞之家网福建台联讯:日前,福建省台联与福建省红十字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我省困难台胞大病大灾救助工作的通知》,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福建省困难台胞大病大灾救助机制,进一步帮助困难台胞排忧解难,解决困难台胞大病大灾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我省广大困难台胞的关心和爱护。
  通知明确了福建省台胞大病救助的疾病种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申请方式及申请具体事项。通知规定,我省定居台胞如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及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台胞大病救助的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5.1分级一级二级者)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又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台胞大病救助的标准如下:凡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患以上七种疾病的台胞,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3万-5万元部分(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万-5万元),按10℅给予补助;5万-10万元部分,按15℅给予补助;10万-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补助; 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人补助一次,封顶为20万元,补助款以元为单位进行核算与发放。凡户籍在我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台胞患者,可登录福建省红十字会网站(http:fjredcross.org.cn)的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栏下载申请表格,或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红十字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级红十字会受理。台胞申请大病救助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或材料。一是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代办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二是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有关证件或证明由户籍地民政办出具);三是台胞身份证明材料(经县(区)或以上台联组织盖章证明);四是疾病及费用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等);五是提供申请人本人姓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复印件。
  通知还明确了我省台胞受灾救助的有关工作。凡年度内遭受重大灾情的台胞,可径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赈济救助。同时,也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台联组织申请酌情救助。
  省台联领导极其重视这项工作,省台联党组书记蔡尔申强调:要把解决困难台胞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台联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及省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发挥台胞工作的主渠道作用,统筹协调,建立我省台胞大病大灾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同时,要对应红十字会7种大病补助范围,进一步摸清情况,争取红十字会大病补助。大灾要与民政部门救济机制对接,着力解决台胞大病大灾等困难。通过以上帮扶救助措施,把省委、省政府为定居台胞扶贫济困的好事办好,发挥好台胞的聪明才智,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及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新的贡献。(福建省台联 周雄铭)

  编辑 : 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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