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福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昨日下午,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时一语中的。这部引起各方关注的涉台法规草案已于11月28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悉,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048个,合同利用台资25.8亿美元 ,台资农业项目数、利用台资额持续位居全国第一。目前,我省对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全国前列。
据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就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是第一次。条例草案从深化合作交流的领域与形式、提高政府服务保障水平的角度出发,在闽台农业合作的原则和范围,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加大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我省涉台立法始于1990年,迄今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7项涉台专项法规。此外,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60多项含有涉台条款,我省成为全国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也凸显我省将积极推进促进闽台交流合作方面的立法,省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将安排审议涉台法规4项,其中制定项目3项,即《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订项目1项,即《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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