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林先生在厦门岛外某村承包农地种植龙眼,后遇政府征地叫停。在土地赔偿费上,当地村委会不顾当初签订的协议,坐地起价,台商因此告上法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近,经庭外调解,林先生讨回了应得的青苗费差额。
1997年,林先生来到大陆,曾经在厦门一家科技企业当总经理。因为父亲原来是台湾青果社的社员,自己又是农学专业毕业,因此,经人介绍,林先生在集美后溪镇某村承租了22.5亩的土地,并委托当地生产组的组长帮忙照看。当时,林先生与村委会签了一份详细的协议:除了写明每亩地每年承租费900元外,其中还有一条明确写着“若遇到国家需要征用土地,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青苗费归承租人。”
从1997年到2006年,林先生在承租的土地上种植改良龙眼,因为一直在试验新品种,收成并不多。这期间,林先生本人也结束了在科技企业的工作,返回台湾,承租土地仍由村生产组组长照看。
到了2006年,市政府发出征地公告称,因厦门新的火车站开建,需要征用这块地。林先生的龙眼种植只能叫停,而这时,恰恰就到了赔偿的时候。当地村委会以农民不愿意将地继续租给林先生为由要中断合同。2006年4月,林先生从台湾过来讨论赔偿事宜,到了村子,他才发现土地原来是被征用的,他还有应得的青苗费赔偿。按照协议规定换算,林先生所承租的22.5亩土地,每亩地的青苗费应为3万元,而当地村委会只答应赔1万元。双方就这样扯来扯去,一直僵持不下。
林先生当初在承租这块地时,曾经向台盟厦门市委顾问曾雄咨询,并得到了曾雄的协助。因此,遇到了难题的林先生在2006年底找到曾雄,请求帮忙协调。
曾雄随林先生一起到了后垵村,双方商量后,村委会“让步”说最多每亩只能给1.5万元。
“我们就跟他讲,当初双方有签协议,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道理来扣除。”曾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就这样,对方此后一直推诿。有时候,村委会打电话给林先生,叫他过去商量。但是,等林先生真过去了,谈不上一两句,对方就绕开话题,不谈。当时,林先生的母亲得了重病,父亲身体也不好,他在厦门、台湾两头跑,实在经不起这折腾,因此将事情全权委托曾雄处理。
曾雄在此后跑了多趟村子,双方在不断的协调中达成共识———2007年底,村委会一次性付给林先生49万元。但是,对方后来只付了30万,说过完年再付剩下的19万。
“结果,过完年后,对方只答应给9万。他们还说了,你们可以上法院去告。”曾雄说。同时,曾雄也得到了林先生的授权,由他替林先生来打官司。
于是,在今年初,曾雄将对方告上了法院,提出索赔37.5万元。
“是这样计算的,”曾雄说,“既然已经告上法庭了,22.5亩地,每亩每年3万元,就要67.5万元,扣除已先付的30万,还有37.5万。”
这个价钱显然比当初说的一次性付清49万元、至今还欠19万元高多了,对方因此提出进行庭外调解。后来在开庭的前一天,双方达成共识———对方付给林先生25万元,其余以捐给当地村委会的名义捐出去。
“村委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台商的合法权益。国家三令五申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倘若大家都这样只看自家的利益关系,台商谁还敢再来投资呢?”曾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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