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9月16日电 (记者 詹托荣)从即日起,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刚发布施行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向福建福州、厦门两地的司法局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依法在福建设立代表处,为在两岸投资的企业提供实时法律服务。这也意味着福建成为大陆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师事务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
记者16日从福建省司法厅获悉,由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司法部批准,并于今年9月15日发布施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闽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
根据《实施办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3个条件,首先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次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再者是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的代表处及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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