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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定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同等投资待遇
 
2010年09月27日        来源 : 中广网    字体:【】  【】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了《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

  草案明确了台湾同胞、职工可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台胞可直接在福建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台湾投资者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都作了新规定。

  草案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

  福建省还规定台胞投资者及随行家属、台企中的台胞职工及其家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记者陈定川)


  编辑 : 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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