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当局“教育部”4日表示,“陆生三法”通过后,“行政院”日前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采认2010年9月3日办法修正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学生的学历。
台当局“教育部”表示,根据“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申请学历采认对象,增列申请来台湾地区就学、在台湾地区大专校院依法开设的境外专班就读、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团聚、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大陆地区人民等。
该部门表示,“陆生三法”2010年9月3日修正生效后,在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才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历采认;同时也明定,不采认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学历。
该部门说,在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不论是台湾与大陆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可以申请参加学历甄试;经甄试通过,才能获得该部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