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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05月13日        来源 : 中国台湾网    字体:【】  【】  【

 

  中国台湾网5月13日北京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5月14日将正式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补充规定》开始生效,该《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这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22日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比照《规定》办理,从而使申请认可案件的范围扩大。该《规定》和这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大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海峡两岸基本实现“三通”后,经贸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进一步认可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确保认可后的裁判文书切实得到执行,真正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好保护好,对促进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在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程序上对《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已经十分必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结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两岸现状和审判实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补充规定》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应当说,《补充规定》凝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智慧。

  在制定《补充规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两岸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把为两岸同胞谋福祉,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作为指导思想。《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

  《补充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1998年《规定》生效以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台湾法律界人士和台湾同胞误认为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了消除这种误会,《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具有广泛性和统一性。从民事案件大的分类上,明确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上述哪一类民事案件,均可依据《规定》和《补充规定》申请认可;在适用范围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而将这5类文书的申请认可程序归于统一。

  第三、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补充规定》加大了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申请认可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点就是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补充规定》规定申请认可期间,申请人可以全程申请财产保全,从而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同时又把担保制度引入财产保全程序,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减少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审理申请认可案件,实行财产保全制度,是祖国大陆司法制度的又一创新。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规定》还把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时间由1年延长到2年。此外还规定,2年内因发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为解决申请人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的真伪难以辨认,部分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否确定不明确,申请认可的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不清楚等问题,《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在认可程序中出现错误,或者认可以后判决确认的被执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四、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补充规定》注重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使台湾同胞感受祖国大陆的司法温暖,《补充规定》对办理申请认可案件进行了严格规范。一是规范案件管辖,解决办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二是在办案机制上实行立案、审理、执行分开,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申请认可案件的立案统一由立案庭立案审查,然后交由相关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认可的裁定后,申请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

  第五、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考虑到长期以来两岸法律制度和概念出现的差异,以及台湾地区对《规定》的认知情况,《补充规定》对某些表述作了变通,将“生效判决”表述为“判决效力已确定”,并把能够确认判决真实和判决效力已确定作为认可其效力的重要条件。为解决申请认可后与执行的衔接,《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规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所作出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唇齿相依、血浓于水的骨肉情谊。希望台湾有关方面把握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利契机,对我们的善意举措作出积极回应,为推进两岸司法协助,促进两岸经贸、文化和社会发展作出努力。


  编辑 : 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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