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八月二日电 (记者 孙贤迅)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日在此间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此条例,福建今后将强化涉台文物保护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涉台文物,共同建设两岸同胞的精神家园。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同时,也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
该《条例》也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台文物保护的领导,开展涉台文物调查、征集和保护,发掘、展示涉台文物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和合作。
对于涉台文物相对集中、体现海峡两岸历史关系的村镇、街区,《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提出,可以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应当体现涉台特色,反映两岸历史关系。
目前,福建登记在册的涉台文物达一千余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三十三处。这些文物充分反映了千百年来大陆与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交往,体现了两岸同胞同宗同源的血脉关系,具有相当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为切实加强涉台文物的保护利用,福建近年已着手对涉台文物进行普查,研讨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编制涉台文物保护规划,修订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在泉州建设规模宏大的中国闽台缘博物馆,收集了大量珍贵涉台文物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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