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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2022年12月15日 来源:福建台胞之家网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一次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台湾同胞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全国台联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其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紧密团结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秉持 “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同心同德,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福祉,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为坚决反对“台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为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团结依靠定居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支持他们与岛内乡亲加强联系、密切往来、增进情谊。

  第四条 团结凝聚常住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祖国大陆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逐步实现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团结和动员他们与祖国大陆同胞和衷共济、共同奋斗,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美好未来。

  第五条 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理解他们当家作主的愿望,帮助他们理解和认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

  第六条 推动海峡两岸交流交往,为前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八条 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协商、特邀方式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理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理事由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特邀理事,一届一聘。特邀理事向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港澳、海外和常住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担任名誉职务,一届一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其理事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分别由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台联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可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徽为圆形,圆内是交握的双手形象,象征联谊、服务、团结广大台湾乡亲。会徽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英文译名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Taiwan Compatriots”(英文简称“China Tailian”,英文缩写“ACFTC”)。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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