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2012.09.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山东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台商投资向更宽领域拓展
(一) 台资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或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对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企业增值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台资企业优先,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省市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宽台商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凡允许国内非公有企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台资企业经营。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台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 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其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允许台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山东举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有关补贴和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