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台胞之家  >   政策法规  >   两岸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

2013年06月27日 来源:海协会

  附件一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大陆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

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会计师在大陆设立的符合大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对已持有大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大陆执业的台湾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大陆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大陆注册会计师实行。

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适当简化对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1.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ESA/STAT/SER.M/77)。

 

 

 

[编辑:郜利敏]

涉台政策

两岸协议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