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2010.12.21)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1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本于维护人的健康价值,保障海峡两岸人民健康权益,促进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一、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一)传染病防治;
(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
(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四)紧急救治;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医药卫生业务交流与合作: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定期工作会晤、考察参访、技术交流及举办研讨会等;
(二)交换、通报、查询及公布相关业务资讯、制度规范及实际运作措施;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下列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组;
(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工作组;
(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工作组;
(四)紧急救治工作组;
(五)检验检疫工作组;
(六)双方商定设置的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商讨资讯交换和通报项目、内容、格式、频率及联系窗口等相关事宜。
必要时,各工作组得商定变更相关事宜,并得另设工作分组。